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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書中詐騙事件的買賣契約)

不動產買賣契約

立契約書人買方:房價飆 賣方:牛被殺 茲為下列成屋買賣事宜,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 買賣標的

 成屋標示及權利範圍:已登記者應以登記簿登載之面積為準。

一、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__縣(市)__鄉(鎮、市、區)____小段__地號等__筆土地,面積__

平方公尺(__坪),權利範圍__

二、建物標示:

(一)建號__

(二)門牌__鄉(鎮、市、區)__街(路)__________樓。

(三)建物坐落____小段__地號,面積____平方公尺____平方公尺____平方公尺其他__平方公尺共計__平方公尺,權利範圍__,用途__

(四)附屬建物用途__面積__平方公尺。

(五)共有部分建號__,共有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權利範圍__

三、本買賣停車位(無則免填):

(一)□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

   位□其他__

(二)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

   位,總停車位__個。

(三)□有獨立權狀面積__平方公尺(__坪)□無獨立權狀,編號第__號車位__個。(如附圖所示或登記簿記載)

本買賣範圍包括共有部分之持分面積在內。買賣雙方簽約時,依本契約第十一條「房屋現況」之內容,互為確認。賣方交屋時,應維持原狀點交。

第二條 買賣價款

買賣總價:    捌百壹拾萬元整

第一期簽約款: 伍拾萬元整

第二期備證款:           

第三期完稅款:  伍拾萬元整

第四期尾款:  柒百壹拾萬元整(貸款撥款當日給付)

 交屋日為 99年 19

第三條 付款約定

一、於簽訂本契約同時,買方給付第一期款。(賣方應將權狀正本交給簽約之地政士保管)。

二、賣方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同時,買方支付第二期款。

三、於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下三日內,買方應給付第三期款;雙方應同時繳清稅款。

四、賣方於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並將房地依本契約第六條之約定交付時,買方應將尾款付清。

五、若買方需向金融機構辦理融資貸款以給付購屋價款時,賣方同意在買方金融機構核撥貸款時,辦理交屋手續。

第四條 所有權移轉

一、賣方應於備證款付款同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須檢附之文件書類備齊,並加蓋印鑑章交予地政士辦理ㄧ切手續。

二、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倘須賣方補繳證件、用印或為其他必要之行為者,賣方應無條件配合照辦,不得刁難、推諉或藉故要求任何補貼。違約者願付違約及一切買方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增值稅、契稅核下三日內,買賣雙方應完稅。不得拖延。

四、買方應於給付完稅款時開具尾款同額之商業本票作為交付尾款保證用。該本票由立約之地政士保管,於尾款付清時無息返還買方。

五、買方於簽約時如指定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賣方絕無異議。買方所指定之登記權利名義人同意與本契約買方所未履行之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並簽章。

六、由立約之地政士辦理產權之移轉登記、他項權利設定及塗銷登記。

第五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本買賣標的物應繳納之稅費負擔約定如下:

 一、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稅捐或費用,在土地、建物交屋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交屋日後由買方繳納;前開稅費以交屋日為準,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之。

 二、辦理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應納之稅費負擔:

(一)所有權買賣移轉

1、契稅:買方負擔。

2、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

(二)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由買方負擔。

 三、辦理本買賣有關之手續費用:

(一)簽約費新台幣2000元整  由買賣雙方各負擔1000元,並於簽約時付清。

(二)所有權移轉之登記規費、印花稅、代書費由買方負擔。 

(三)塗銷費用由賣方負擔。

 四、如有其他未約定之稅捐、費用應依有關法令或習慣辦理。

第六條 交屋

 一、本買賣標的物之移轉:買方將屋款交付賣方時,以現場點交方式執行。賣方逾時不點交,則以違約論處。

 二、賣方保證依本契約第十一條之「房屋現況」內容,將房地點交給買方驗收,不得任意破壞。交屋時若與房屋現況不符,賣方應負責修復或換新。

 三、本買賣標的物未點交前,如有被人侵占、使用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毀損滅失,賣方應負責排除或修復完整。不應使買方權益遭受損害。

第七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賣方擔保本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並無一物數賣、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等情事,如有出租或出借、設定他項權利或債務糾紛等情事,賣方應予告知,並於完稅款交付日前負責理清。若買方權益因此受損,賣方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八條 違約之處罰

 一、簽訂本契約後,買賣雙方不得反悔或不履行,否則以違約論處。

 二、買賣雙方之一方如未履行契約,經他方催告後,他方得逕行解除本契約,及要求解約之損害賠償。

 三、若買方延遲給付,應賠償賣方違約金;按每日成交總價千分之零點三計算之。如買方違約或毀約不買,賣方於解除本契約後,得沒收買方已付之全部價款。雙方申請撤銷已進行之產權移轉所生之稅金與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四、若賣方延遲給付,應賠償買方違約金;按每日成交總價千分之零點三計算之。如賣方違約或毀約不賣,買方除得解除本契約外,賣方應於五日內將所收款項加倍反還買方,作為損害賠償。雙方申請撤銷已進行之產權移轉所生之稅金與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第九條 特別約定

 ㄧ、若買賣雙方須地政士保管價款,在雙方所約定的條件俱足時,由地政士原數交付真正權利人。

 二、買賣雙方同意交付文件與給付價款等事項,以地政士所通知的處所為之。非經買賣雙方同意,任何ㄧ方不得向地政士取回文件,且雙方不得終止與地政士之委任關係。

第十條 借屋裝修

 若買方需借屋裝修,經賣方同意後,可先借用鑰匙入屋裝修。買方應按期繳款,保證不遷入使用,否則以違約論處。

第十一條 房屋現況

 房屋現況包括室內外門窗、水電、固定設備及分享公共設施等定著物。買賣雙方在簽約時已共同確認,賣方交屋時應原狀點交予買方。下列為附贈設備:

冷氣__台□沙發__組□床頭__件□熱水器__台□窗簾_組□燈飾_
□梳妝台__件□排油煙機□流理台□瓦斯爐□天然瓦斯(買方負擔錶租保證金費用)□電話:__(買方負擔過戶費及保證金)□其他__

第十二條 其他特別約定

 ㄧ、買方要貸款八成。

 二、本不動產買賣契約以蘋果銀行價金信託辦理。

第十三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十四條 契約分存及未盡事宜

 本契約經雙方當事人確認無訛,絕對遵守,絕無反悔,立本契約書乙式三份,自簽約日起生效。買、賣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為證。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解決之。

 

 

房 價飆 印

 

立契約人(買方)   房 價 飆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    

 

 

牛 被殺 印

 

立契約人賣方   牛 被 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    

 

地政士:   賈 善 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見證人仲介            

經紀人:                

中華民國 99 5  6 

 

 ●契約變更增補內容:

 第一點、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代書作業由甄曉仁代書來承接,至過戶、設定、到交屋完成。

 第二點、買方天興銀行貸款已確定。預定過戶與設定於民

     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

 第三點、在過戶設定前,買方應將總價款扣除買方貸款額度之價金餘額,先匯入蘋果銀行價金信託專戶。

 第四點、若在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未送件(買賣件、設定件)至地政事務所,則買賣不成立。即應申請撤回「契稅申報案件」和「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

 第五點、本買賣成交總價改為新台幣八百零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