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與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
五月十日早上九點,我打電話向蘋果銀行信託部查詢──買方是否將頭期款匯入「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專戶(簡稱信託專戶)」。從銀行人員口中得知,頭期款五十萬元在簽約後第二日,就匯入了「信託專戶」。
屈指一算,簽約至今,已一星期。我還沒收到「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契約」。
簽約那天,賈代書說隔日郵寄。為什麼還沒收到?
於是我問信託部,行員說:「最近會寄出。」
我說:「不用寄了,我過去拿。」
五月十四日下午,火速前往銀行,拿回價金信託契約。
回到家中,反復看了幾遍。契約的應告知事項中,明白記載──「本行未就買賣價金提供催收或保證付款之服務」
另外,還有一條──「買方於價金付足後始辦理過戶……」。但是,在「買賣契約」中的「其他特別約定」中註明──「本買賣,買方要貸款八成。」
這兩份契約是相互矛盾的──買方在價金未付足以前,不應過戶。但是,買方錢不夠,又必須申請房貸。向銀行貸款,要先將賣方的房屋過戶給買方,讓銀行作抵押(設定抵押權)。
(民法第860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這和腦海中原有“保證付款”的觀念,有了一百八十度的落差。我彷彿從雲端掉到了地上。
我要求的是「價金履約保證」,而賈代書送上的卻是「價金信託契約」。兩者相同嗎?
回頭再看一遍「價金信託契約」,沒找到契約審閱期的文字。(購屋200問P.120、P.130)結果,卻發現了這一段──「買方須依買賣契約之約定方式,將全部或一部份價金,第一次付款匯入『蘋果銀行價金信託專戶』中,本約始生效力,……」
換言之,當頭期款匯入專戶,就開始產生法律效力。我已經被自己簽下的契約牢牢綁住了。
不祥的預感浮上心頭。趕緊聯絡久未謀面的代書朋友。不巧,他出國了。
我再撥電話給另一家房仲──胖哥店長。向他請教「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與「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有什麼不同?沒想到,他竟然不知道。
沒有專業人員可以諮詢。在這陌生領域,我像迷途羔羊,孤身無策。感覺危險就在身邊。
放下電話,我覺得需要請一位代書〈地政士〉,進行專業諮詢。那麼,到那裏去找一位可以信任的代書呢?
拿起電話簿,翻了又翻。不認識的代書,我有疑慮。遲遲沒撥電話。
何不向蘋果銀行信託部諮詢呢?
撥通了電話,聽見甜美的聲音:「喂。您好,敝姓張。有什麼可以為您服務的?」
我說:「您好。敝姓牛,我有一筆交易是用你們的『價金信託』辦理的。請問什麼是『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
張小姐說:「就是將買方在交易中應支付的款項,先匯入『信託專戶』,再依契約中的付款流程,支付給賣方。」
我說:「在你們的價金信託契約中的第十七條、風險承擔及預告—『信託財產之管理並非絕無風險……』。會有什麼樣的風險呢?」
張小姐說:「比較常見的是買方貸不到足夠的款項。」
我說:「貸不到,你們怎麼處理?」
張小姐說:「這是違約,會將買方已匯入『信託專戶』中的錢,約為成交總價一成至二成的金額當作違約金,給賣方。通常代書會協調賣方,再給買方一點時間,向別家銀行貸款。」
我說:「假如,買方貸款之後,把錢提領走。這種可能性是否存在呢?」
張小姐停了片刻,說:「我覺得是有可能的。應該這麼說,假如買賣雙方發生糾紛,買方可以叫代書不要匯款給賣方。」
我說:「那麼買方有停止撥款的主控權喔?」
「是的。」張小姐說:「在『價金信託』中,銀行只提供價金保管,配合「買賣契約」收付價金。不保證付款,也不承擔交易風險。只依流程,配合代書作業。而所謂「價金履約保證」,銀行也只承擔部份交易風險。至於產權的安全,則掌控在代書手中。代書沒有盡責,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我聽了,啞口無言。
〈履約保證≠保證履約,請參閱連世昌律師所著房地買.賣.仲介三贏法律策略P.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