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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之2 黑道追殺—不能贏的戰爭

 

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打來的無聲電話,提醒我此事未了。為了瞭解這一家公司,於是上網搜尋。我將白店長的名字輸入網頁,按下“搜尋”,沒找到任何資料。我再將賈代書的名字輸入,資料就多了;有賈代書所任職的這家黑店,還有他的代書事務所網頁。另外,還有賈代書考取不動產經紀人普通考試、土地專業代理人特種考試和○○大學○士學歷等資料。

我再進入司法院網站,點選查詢服務(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新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前)。再點選“裁判書查詢”,點下台灣○○地方法院,判決類別欄點選“民事”,判決日期點選民國○十年至今這一段期間,在全文簡索語詞欄輸入白店長的名字。按下“查詢”之後,電腦上出現了一筆判決日期為民國○○○年○月○日,審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的判決書。從內容中,發現白店長過去是另一家連鎖店的店長,賈代書是買賣雙方的簽約代書。交易中發生了違約,白店長又是雙方的協調者;他總是喜歡把別人的錢“橋”到自己的口袋中。賈代書在法庭上是證人。我研判:兩人是長期合作的夥伴!

我再輸入賈代書的姓名等相關資料,按下“查詢”。電腦赫然出現多筆資料。這家黑店的訴訟案件大多是由有○士學歷的賈代書出庭打官司。他的角色有時是房仲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有時是法庭證人。

其中一筆交易,他們抓住一位賣家的法律弱點之後,白店長獅子大開口要砍價四十萬元。最後雙雙走上法庭,賈代書在其中是證人。最後賣方被判違約,損害賠償給付七十萬元。他們經由訴訟也可賺取大量的金錢!

甄代書和白店長的名字出現在另外一份判決書中。他們過去也有合作關係,一起在法庭上對付他們的顧客。我再度確認了甄代書是傭兵,而不是總公司的特約代書。

這一家公司成立不到○年,已經和顧客打了多起審判案由為給付服務報酬和給付違約金的官司。他們先在買賣契約中佈局詭詐的約定,再利用司法的公權力來對付顧客,賺取惡意製造的違約金。代書是簽定買賣契約時的見證人;假如代書、房仲和買方都是詐騙集團的成員,官司如何能有公正的結果呢!這樣隱藏在合法商店大門之內,製造民事糾紛,謀取不法暴利的組織犯罪,多年來不知已製造多少冤案!累積多少誤會司法不公的民怨!

我再輸入加盟店代表人(老板)黑包藏的名字,電腦上赫然出現了兩份判決書。其中一張判決書中記載著一件重大刑案,兄弟兩人的姓名同時出現其中。雖然黑包藏未被判罪,他的親兄弟卻被判了○○罪。另一張判決書是黑包藏替另一位○○罪犯出錢作保,後來被保的人棄保潛逃。

為了避免判決書中同名同姓的誤會;我以不同的關鍵字,交叉查詢出同一份判決書。再以判決書中刑案的人、事、時、地,做地緣關係的比對。最後,確認了這一家房仲公司有黑道背景。而且,他們不是一般的黑道!這裏有一個虎狼巢穴!突然,腦海浮現了水滸傳中,孫二娘在荒郊野外所開的黑店,店裏賣著人肉包子…

於是,我再搜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我想知道不動產經紀業者的經營資格。看完之後,大驚失色,魂飛魄散!不動產經紀業〈房仲業〉經營者的門檻竟然遠遠低於一般人民的道德水平。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    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    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

五、    ……

六、    ……

七、    ……」

和台灣計程車駕駛的執業資格相比較: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註二〉,計程車駕駛只要有法條相關前科,甚至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就不能執業。而經紀業者卻可以在犯下相關法條重罪,受感訓處分,執行完畢滿三年後,仍可申請經營經紀業。不肖房仲業者已成為橫跨陰陽兩界〈黑道、白領〉,三棲〈買方、賣方、居間〉大怪獸。為何經紀業(房仲公司)老闆的資格比計程車駕駛的資格還要寬鬆許多!

是誰立了這樣的法條?如此立法,人民的生存權、財產權將受到嚴重侵害!

最後,我輸入http://etrain.land.moi.gov.tw進入「內政部不動產專業人員訓練網」,再進入「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網頁。先後輸入了白店長和賈代書在契約書上所留下的身份證字號,查詢他們是否具備合格經紀人、合格營業員、開業地政士的證照?結果,白店長自稱是經紀人,卻沒有經紀人證照;他只有營業員證照。賈代書除了有地政士的證照,還有經紀人的證照。

這是白領犯罪與組織犯罪的整合!黑道是幕後真正的老闆;白店長是對外出面與詐術的執行者。擁有兩張證照的賈代書則潛心研發詐騙手法。他們除了對付賣方,也對付買方。

雖然,白店長對外扮演店長和經紀人的角色。但是,在委託銷售契約上,白店長的名字只寫在承辦人那一欄;經紀人那一欄雖然蓋上了賈代書的印章,但是,賈代書卻不承認自己是經紀人(附錄二)。在買賣契約上的經紀人那一欄,有經紀人證照的賈代書卻故意不簽名(空白,只在代書那一欄簽名(附錄一)在我這一件交易中,賈代書只承認代書一種角色,故意隱藏經紀人身份,避免加盟店替交易負責。因為,「如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的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者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仲介公司如因故意或過失而損害消費者權益時,應負那些責任?請看購屋200問.120-121

這幫人隨時進行狡兔三窟式的佈局,隨時準備在不同戰場,以不同的身份和角色出現。他們隨時準備訴訟,攫取暴利,推卸法律責任。這是事先替司法訴訟佈局的烏賊戰術、泥鰍戰術、迷魂戰術和狡兔戰術。這樣的安排,在訴訟不利時,可以讓黑道老闆金蟬脫殼。還可以讓法官覺得受害者在胡說八道!〈一家仲介公司至少要有一張經紀人證照。經紀人要在委託銷售契約書和買賣契約書上簽章,以示負責。

看了相關資料,更想瞭解這家公司。先後經由經濟部商業司網頁(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和主管機關,查詢這家公司的基本資料。這家公司設立於民國○十○年。在○十○年○月變更了公司登記。出乎意料的是,這家公司的代表人已經不是黑包藏,竟然變更為賈代書。當初,賈代書說白店長是經紀人,他只是代書。如今,賈代書又多了一種角色,變成了加盟店的代表人。賈代書是一隻變色龍:能隨周遭環境變換顏色。他一臉的老實相和書卷氣,欺瞞了所有人的眼睛。賈代書同時擁有公司代表人、經紀人、代書三種身份。他為什麼要隱藏身份呢!為何不停的轉換角色呢!這家公司成立至今,至少有過兩位代表人。這是一家多麼複雜的公司呀!

 

註一: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登記義務):「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註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者,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